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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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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如何给证券(指的是各种资产)估价是非常复杂的财务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估价模型,模型的适用有很多条件。我们在处理此种情况时一般建议双方协商一个评估机构来评估一下资产的价值,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以什么方法来作为评估的基础,例如适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在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来谈判,比如资产的专用型、稀缺性、资产对公司的不可替代程度等反复磋商确定价值,这是一个谈判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价值的单一过程。有一点建议贵公司要特别注意,那就是政府对土地转让限制的条款以及对未来公司产生的各种可能影响。只能说一般情况下,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目前还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
包括的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两者评估的难易程度和方法均有不同。第一、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在股市发育完全、股票交易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估股票的基本依据。但在股市发育不完全,股市交易不正常的情况下,作为长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不正常的股票市场价格,而应当以股票的“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为基本依据,以发行股票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利能力等来判断股票的价值第二、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分两种1、优先股的评估。可以事先根据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即可得出评估值。2、普通股的评估。根据普通股收益的几种趋势情况,可分为三种:固定红利模型、红利增长模型和分段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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