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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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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证券(指的是各种资产)估价是非常复杂的财务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多估价模型,模型的适用有很多条件。我们在处理此种情况时一般建议双方协商一个评估机构来评估一下资产的价值,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以什么方法来作为评估的基础,例如适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在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来谈判,比如资产的专用型、稀缺性、资产对公司的不可替代程度等反复磋商确定价值,这是一个谈判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以什么标准来确定价值的单一过程。有一点建议贵公司要特别注意,那就是政府对土地转让限制的条款以及对未来公司产生的各种可能影响。只能说一般情况下,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目前还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
由于该股权运作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如果在其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强制对其所拥有的运营资产进行清算价格评估,显然不利于生产,也有悖于法律,因此只有有效地利用现有的财务、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进行该股权转让价格的估算。具体按如下进行操作: 首先,确认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债务人对该公司的出资金额。重点关注那些注册资本帐实不符,未按规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又抽逃出资的情形在此基础上,对债务人的出资部分按实际的注册资本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其次,确认公司的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报告。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最近三年)进行审计,应当注意对无形资产,商誉部分不宜过高估价,对四项资产作出坏帐减值准备,对或有负债项目上也予以汇总估算,明确其清偿能力。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与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协作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对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摸底分析工作。 其三,在明确该公司生产能力与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就可以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或者每个投资份额的净资产)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基准。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每股净资产(或者每个投资份额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股本(或者投资总额)。 其中所有者权益、总股本(或者投资总额)均是经过上述调整以后的实际数额。 最后,参照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上述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予以适当浮动。有条件的话,可以利用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原理对该转让价格按生产经营曲线进行量化分析,并结合价格评估方法,通过比较、筛选以最终确定转让价格(或者拍卖底价)。 一旦转让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确定以后,债权人便可以通过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受让等多种方式处分该股权,从而最终实现其债权。
不需要。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0期)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果公司发展良好,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高于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如果公司连年亏损,则有可能低于出资额。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其价格明显与出资额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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