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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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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当事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是6个月;被驳回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提起抗诉,此时是否有时效的限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倾向于认为只要超过6个月的,检察机关不能提出抗诉。另外,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诉前,检察院也不能接受申诉并提出抗诉。审判机关的倾向性观点,实际上有待商榷。如果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设置时效限制,那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亦受时间限制,这显然是荒唐的。 一、检察机关受理民行抗诉案件不应受时效限制 审判机关的观点,是从维护法院审判制度,保障私权不受公权干涉的角度说的,但忽略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而不仅仅是私法救济机关。换句话说,检察机关不仅仅是为了单个的当事人服务的,而是为了维护整个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它的职责是:有错必纠!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当事人申诉”这是二个完全不同法律概念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诉需要受时效限制。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个途径,作为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对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设置时效限制,那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法律监督亦受时间的限制,这显然是荒唐的。 如果说是担心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会引发新的矛盾,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一来抗诉案件的审判权还在人民法院手里,二来如果案件真属错误,那么由于年久日深,纠正错误会花费较大代价,但比起实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来,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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