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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款合同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贷款利率无效,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此外,贷款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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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融资的行为。本规定不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法律关系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人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未就合同履行地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只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但不是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有罪的,贷款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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