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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是什么?

2024-11-10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合并审理中,受诉法院是否具备全部管辖权以及这些案件是否需要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这是进行合并审理的基本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众多合并案件中的任何一项缺乏管辖权,那么不应考虑进行合并审理。 其次,受诉法院本身对合并的所有案件也拥有选择管辖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合并审理。至于诉讼程序方面,这里主要涉及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两种类型。只有当合并的几个案件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范畴时,才能够进行合并审理。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几个诉讼标的是否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还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都可以考虑进行合并审理。 再者,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性的诉讼标的也是合并审理的一种可能情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若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其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同时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其相关联的诉讼标的,那么同样可以考虑进行合并审理。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滥用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可能被当事人利用来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甚至可能导致以非对非、消极应对纠纷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 对于合并审理的条件,我们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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