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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不可能存在永久租赁的情形。法律没有永久租赁权的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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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不会有永久租赁权,因为租赁期和续租期最长为20年,而一般房屋拍卖时,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房屋。
身份证号: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宾馆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市路号宾馆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该宾馆的所有权证号码为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元人民币。宾馆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三、宾馆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拍卖租赁房屋往往是出租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对租赁房屋进行拍卖时,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目前法院拍卖程序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主要有“跟价法”和“询价法”。“跟价法”是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参与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竞价,实行价高者得。“询价法”是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愿意购买,如其不愿意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我国目前司法实践采取“跟价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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