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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的依据是()

2022-10-17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三)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五)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前款第(三)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可以约定相应的误差幅度或者调整范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标明。商品房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支付超过部分面积的价款;商品房面积不足合同约定允许误差下限,消费者未要求退房的,经营者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不足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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