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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包括代为诉讼行为...
非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已经形成权益争议或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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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人在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诉讼要求首先,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对所代理的诉讼,就其争议的劳动关系并不享有劳动权利,而只具有诉讼代理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也不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这主要是由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相对立的,代理制度的目的即是为了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即是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提供进行诉讼、维护权利的条件,又为那些虽然进行诉讼但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种类和范围 (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规定一定的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如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一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长、经理等),无诉讼行为能力职工一方当事人的监护人等,不但赋予他们以代理的权利,而且要求他们承担代理的义务,不仅是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义务,也是法定代理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担负法律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作为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代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既是他的法定权利,也是对单位应尽的义务,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法人单位承担。作为职工个人的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代理权。在诉讼中,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诉讼代理人。在社会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不但有法定代理人,而且有二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需要他们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时,却相互推诿责任,甚至有时延误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但这种指定不同于指定代理人,人民法院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代理人,而只是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故被指定的人仍为法定代理人。由于法定代理人不同于诉讼上的其他代理人,他同被代理人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他有权依法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法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应依法予以确认。 (2)委托代理人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即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代理的事项及权限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自行确定,但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主要是因为委托代理人只是当事人的在诉讼上权利义务的代为行使者和承担者,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和享有者。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递交人民法院,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内容,诉讼代理人一般不享有其它处分实体权利的权限。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且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但不得超过二人,如一方当事人有二人,每一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也不得超过二人。这主要是本着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又便于诉讼进行的原则,对委托代理人在数量上加以限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没有明文规定指定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保障对方当事人能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定代理人也不应排除在诉讼代理人之外。在一般情况下,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在他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权既不是基于亲属或者监护关系而发生,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发生。而是在特定情况下,由受诉人民法院特别指定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
非诉讼业务主要由咨询、代书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组成。一、咨询及文书服务1、法律咨询及代写诉讼文书。这是每个律师都会涉及的非诉讼业务,但被众律师忽视。解答好法律咨询,既需要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只能给当事人带来误导。切记:要把法律咨询当做自己的律师事务来重视,它同时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程。律师代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2、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律师函是指委托应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名义,向委托人指定的当事人发送就相关事务进行声明的函件。二、专项法律服务1、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的设立和解散的相关事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一般法律事务,投资及项目开发、金融融资、公司证券业务、收购与兼并、企业的租赁、承包、托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特别法律事务。2、建筑与房地产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创设公司阶段中的计划拟定、谈判参与、报审文书准备、代为报批等事务;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土地征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涉法事务;拆迁阶段的文书处理、纠纷解决、文件报送等事务;工程建设阶段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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