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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包括代为诉讼行为...
非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已经形成权益争议或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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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人民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
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产生于共同诉讼中,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代表公司出庭参加诉讼时的称呼也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律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而容易与特别代理相混淆的是全权代理,从字面的意思看,全权代理的范围是最广的,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递交的委托书往往多写为全权代理,但是法律的规定却不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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