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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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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主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或者员工,劳动法对通知义务和补偿也有不同的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未达到终止日期前单方面或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人民法院死亡或者失踪、用人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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