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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我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查看物业联系开发商的记录,以证明物业履行其合理义务。对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有维修、保管义务人承担。3、业主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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