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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若物业服务差,业主可要求物业提高服务质量,也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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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活动中的业主权利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三)建议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若物业服务差,业主可要求物业提高服务质量,也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商或要求更换物业公司;业主还可向当地物业办投诉;最后,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解决。 由此可见,和业主不得以对物业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样,物业公司同样也不得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采取停水停电的极端手段。对方的违约违法行为不可成为自身违约行为的理由,业主和物业的争端还是要通过合法诉讼渠道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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