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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协商之前,必须商量或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的《三包》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在什么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退货、换货、修理、赔偿多少等。然后拿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百货公司的负责人,陈述自己的购物和发现质量问题的经过,依法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经过协商可以得到满意的解决。如果谈判失败,可以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协商不成,到当地消协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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