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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因此说本案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的偶犯,我们每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犯一些错误,当我们犯了错误的之后,无论是小的错误,还是比较严重的错误,甚至犯罪,都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谅解,他们做了错事,不是因为道德品行问题,而是因为一时的迷茫、冲动。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些因为一时迷茫、冲动而犯错的人投以一颗宽容的心,多给他们完善自己的机会,并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法庭承认了放火的事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放火的动机就是因为喝醉了酒,神智不清时,被告人放火的动机简单,不同于谋财害命的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在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表示要好好改造,希望早日出来后照顾亲人,报效社会。相信通过今天的庭审刘高强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经XXX同意,指派xxx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放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构成放火罪,同时也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不构成放火罪辩护词可认为是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的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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