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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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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五)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六)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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