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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并开发票保管合同即成立停车场弄丢车被判赔

2022-10-25
2005年2月,A驾驶着自己的B越野车到某饭店吃饭,车就停在了饭店对面的收费停车场内,管理员向他收取了4元的停车费,并开具了发票。一个多小时后,当A用餐完毕再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不翼而飞。A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事后,A按照投保的额度从保险公司获得34万元的赔偿,可是当时购买这辆车时却是足足花了50多万元。不得已,A将停车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剩余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管理公司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专用发票,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至于A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并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作为保管人的停车管理公司保管不善,造成A车辆丢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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