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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
没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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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我国,抵押人是担保人之一,因此,如果抵押人是一般担保人或混合合同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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