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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抵押人是担保人之一,因此,如果抵押人是一般担保人或混合合同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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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
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执行;(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四)担保人书面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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