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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和看守所发现律师在执业期间有上述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在5日内填写《律师不当执业线索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通报市...
办案部门或看守所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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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或者因刑事诉讼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或者受到律师协会纪律处分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应当及时通报市公安局法制处,法制处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通报有关办案部门和看守所。
公安机关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违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提供辩护的;(三)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辩护人的;(四)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或者个人隐私的;(六)向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七)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及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不当执业行为。
侦查阶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应当书面提出。书面提出辩护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办案民警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案场所接待,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的,办案民警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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