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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办案的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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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应当书面提出。书面提出辩护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办案民警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案场所接待,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的,办案民警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律师发现侦查、预审、看守所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不退还的;(三)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律师。
办案民警对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核对、登记、签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诱或者拒绝接收。经侦查认为需进一步查证的,办案部门可在工作时间和办案场所接待律师,详细询问证据来源,并制作笔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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