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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解,律师在签署文件时是否需要本人亲自签字?

2024-11-23
民事纠纷案件提交给法院审理后,若法院主动促使并调解达成协议,且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则人民法院应制作一份详尽且具有公信力的调解文书。该调解书需由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共同签署姓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官方印鉴,发送给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正式确认签收后,该调解书即刻具备法律效应。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无需制作调解文书,此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可在笔录上签字或加盖章表示同意,因为这些记录同样被视为具有法律意义及效力的文件。 虽然法院的调解书并非强制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签署,但为了保证其公平和公正性,双方当事人有权知晓所有的调解过程以及协商结果。这一点尤其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需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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