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程质量、行车以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和特种设备、消防、卫生、人防、环保、防雷、安全、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试运行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十三)在站台上嬉戏、打闹;(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5人已浏览
1,167人已浏览
1,184人已浏览
8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