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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交纳大部分有单位承担,个人只承担8%的养老险,2%的医疗保险和1%的失业保险,共承担11%,假如你每月工资4000,那么需要交4000*11%=440元 五险主要是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不同的保险其缴费比例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单位承担如北京户口一般是按照缴费基数的0.8%进行缴纳 2、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占20%,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3、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占10%,个人的缴费比例为2% 4、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1.5%进行缴纳,个人按基数0.5%进行缴纳 5、工伤保险:一般个人不缴费有单位进行缴费其中,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扣缴的比例也会有所不同
1、采购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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