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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办理房产证时,以“贷款不便”“未领到结婚证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离婚时予以否认;2、对于产权登记在一...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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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行为是指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谈到离婚,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现实生活中,多数人采取的办法就是隐匿财产,那么离婚关于隐匿财产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隐匿财产具体包括有: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4、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结婚前,运用诸如“贷款不便”等借口,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却矢口否认。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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