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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等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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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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