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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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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而不是以何种方式出资,就退还相应的财务。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的财产有共同处分权。合作伙伴应共同决定合作企业的财产处分,或者在得到合作伙伴全体同意的情况下,有代表权的合作伙伴处分,合作伙伴不得单独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在交易过程中,合作企业对合作财产的处分经常通过合作伙伴的具体行为来表现,对受让人来说,一是知道合作伙伴擅自处分合作企业财产,二是不知道合作伙伴是否擅自处分合作企业财产。对此,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确定其效力呢根据世界各国通行规则,一般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作为区分标准。善意是指受让人在转让合作财产时,不知道合作伙伴处分的财产是合作企业的财产,或者不知道合作伙伴无权处分的合作财产。判断善意的标准有三点。一是合作伙伴处分的财产是动产,房地产有公示制度不应采用,二是无权处分合作企业的财产,三是受让人公然获得合作企业的财产,有偿,善意。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从保护诚信经济的立场出发,当房地产所有者的利益与房地产受让者的利益冲突时,保护受让者的利益。世界各国在合作伙伴处分合作企业财产时采用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开展。但是,如果受让人不善意获得,知道合作伙伴无权处分交易,或者与合作伙伴合作侵犯合作企业的利益,就必须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不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财产处置规定如下: 《合伙法》规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外部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2、内部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将合伙人以外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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