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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情况不同。步骤也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在30天内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你叔叔可以在一年内申请),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如果对工伤待遇问题和单位不能达成协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单位如果不履行裁决或者法院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应当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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