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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
贿赂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行为人构成贿赂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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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退还,行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意图,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上交,没有犯罪意图,不构成犯罪。虽然行为人没有及时退还或上交,但在收到财产后至事发前期间主动退还或上交。这种情况可以简称为主动退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接受财产时有受贿的意图,但经过一定时间后,由于主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自愿退还或上交收受的财产。从法律分析来看,行为人既有受贿的意图,又有受贿的行为,犯罪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后续的退还行为,应视为犯罪后的返还赃物,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但不能改变已经犯罪的性质。在实践中,主动退款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同,因此《意见》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对于主动退还的情况,可以结合收受财产的时间、金额、是否盈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主动退还一般不会影响犯罪,但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在接受财物时故意受贿,但在短时间内会有悔悟,如果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会主动退还财物。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犯罪论处。(2)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考虑到行为人的主动退还虽然属于返还赃物的情节,但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诚信的损害也相应减少,因此从宽处罚往往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另外,对不同的返赃行为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的积极返赃行为仍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与积极返赃相比,行为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低,举重以明轻,对积极返赃情况更应从轻处罚。事件发生前主动退还行为从宽处罚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司法基础和舆论基础。无视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的区别,不利于激励行为人及时悔改,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的量刑一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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