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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盗窃...
一般处以罚款或者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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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几年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犯有前款罪,且属于过失犯罪,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拟建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妨碍安全通行视距或者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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