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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的恶劣社会影响的本质在于如何认定 “恶劣 ” 二字,什么程度才算是恶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 1)行为性质本身是否恶劣。如...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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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社会影响属非物质性损失范畴,即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与其它非物质性损失相似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和伤亡后果的不可计算性。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并不都出现人员伤亡后果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有的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果,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如失职导致国家或地方声誉受损等情况,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二是社会公众认知性,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经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大都需要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来加以判断;三是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 (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违规使用的。 (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四是与特殊时期环境的对应性。如发生在政治意义较强的圣会或发生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城市的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恶劣社会影响属非物质性损失范畴,即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不能以货币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与其它非物质性损失相似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和伤亡后果的不可计算性。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并不都出现人员伤亡后果和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有的根本没有经济价值和伤亡后果,有的是不能够计算其经济价值。如失职导致国家或地方声誉受损等情况,非物质性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同样应构成渎职犯罪;二是社会公众认知性,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经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大都需要依据社会公众的常识性认识来加以判断;三是危害结果的多样性。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种: (1)声誉性损失。如经媒体传播,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形象、社会诚信等在国际上及县以上社会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2)秩序性损害。如引发和诱发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群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 (3)公众性损害。如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等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利益的。 (4)权益性损害。如导致公共资金、单位资金被大量挪用违规使用的。 (5)社会性危害。如放纵或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等等;四是与特殊时期环境的对应性。如发生在政治意义较强的圣会或发生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城市的群体事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一个灵活的概念,可操作性差,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时规模不同。但根据通常的解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导致以下情况:(一)引起群众不满,造成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二)导致出血冲突,对一定范围内人民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三)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四)影响一定地区社会稳定,使一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渎职案件立案标准之一,是一个非物质性损害的后果,是一个灵活的概念,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司法实践中规模不同,认定不便,严重影响检察机关与职务犯罪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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