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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投资企业变更后对股东债务由谁承担?

2021-09-28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其投资人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实际财产的减少及偿还能力的降低,原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时,先后的投资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在他们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外享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变动的投资人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相关法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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