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1、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了规定。这些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建设占用多少基本农田,就必须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禁止破坏和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土地、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永久基本农田是可以被征收的,因为基本农田和普通的土地有所区分的所以在征收的程序上也是区别于其他,那么在征用或者是更改基本农田时也是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可以的,如果国务院没有批准基本农田使用权的转让权,任何的单位或者政府都是不可以进行转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要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舞行。政府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由上级行政机关严格审核,因为基本农田涉及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如果征收目的和征收程序不合法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停止,纪检部门有有权对其进行检察监督,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举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5人已浏览
1,018人已浏览
241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