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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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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组织者或筹备者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登记手续:首先,申请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等文件。接着,受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核准注册,并出具注册证明。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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