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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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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1)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3)办理特殊标志的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A、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戳;B: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C: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D: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E: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第1页F: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G: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稿1张;H: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I:交纳规费。(4)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A: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B: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5)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6)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核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 6、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四、《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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