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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股权激励方案如下: 1、经员工认可,公司从现有的收入和业务中调剂部分现金以及挑选部分业务,合计1000万元。该部分业务和现金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从2015年1月1日起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公司此前的融资款形成的业务一并划转过来,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共同经营。 2、前款融合一起的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不发生法律关系。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由公司原有股东承担收益和风险。 3、公司分配给激励对象的股权暂定为300万股。经公司股东会 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激励股权。 4、激励对象在认购激励股权的同时,应按照公司规定向公司融资。融资款原则上不低于激励股权,融资款按照0.5%计付月利息。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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