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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那么顶替他人上班受到事故伤害算工伤吗,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和场所。吴某受伤当日已经下班,其未经单位同意,主动替换需要加班的妻子既非其本职工作也非单位安排的临时工作,故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工作原因”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伤害。单位员工都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在单位要求的时间、场所及岗位上工作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员工需要更换工作时间、场所及岗位时,要事先经过单位同意,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但也要事后通知单位。吴某不符合上述情况,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规定。由此可知,吴某擅自顶替妻子上班,发生事故受伤死亡的情形不属工伤。但是,由于吴某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事务而受伤致死,且没有直接的肇事方承担责任,岑女士可以基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要求作为受益方的单位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首先,逃逸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一主观要件,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该主观要件的反映,虽然行为人没有离开现场,但行为人叫人冒名顶替,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其次,《解释》的原文并不是具体的“逃离现场”,而是用抽象的“逃跑”,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把是否在“现场”作为硬性要件,而“逃跑”的手段与形式就多种多样了。本案中,王某在让人冒名顶替后,又把手机关机,拒绝到交警部门配合调查,也符合“逃跑”的客观表现。再次,事后自首并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因为其他原因主动投案自首,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因此,不能用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事故发生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综上所述,认定是否逃逸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时,事后的自首并不影响逃逸的认定。因此王某交通肇事后找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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