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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
【国家关于婚假的详细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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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怀孕7个月请产前假,需单位视情况决定批准于否。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海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上海哺乳假是1年。根据相关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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