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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2024-11-16
要约收购的条件及期限、要约的撤销与变更、以及支付方式,均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投资者需满足持股比例达到30%的条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时,才能触发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若出现竞争要约,收购人可以在要约收购期间变更收购要约,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进行明确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方式支付收购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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