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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及打人事件的案件:证据不足的案子应该如何处理

2024-11-20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由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必须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某些案件,检察院有权根据情况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或者自行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不过,这两种侦查方式各只能执行两次。如果检察院对二度补侦后的案件仍然持有保留态度,即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达到提起公诉的条件,那么他们将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同时释放案件中的非被告人,例如报告人或被告家属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根据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根据第174条,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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