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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如何起诉离婚-110ask.com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10年前明显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更有悖于人权。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到:“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无法补救。
可以起诉。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在离婚被告失踪,即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况之下,原告就可申请期为失踪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刑事案件怎么处理要依据刑事案件的类型而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如果是渎职类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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