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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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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区、县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标准用地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凡不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符合规划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宅基地补偿费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乘以宅基地面积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地区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房屋重置为新平均价格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地区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为新平均价格,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地区农村房屋建设情况为400--在700元/平方米范围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为1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情况确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进行货币补偿或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单独批准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新价格和宅基地的位置补偿价格确定。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采取有限制过户的办法。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它相关法律也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条例。 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调剂”方式过户给同村村民。具体是符合下列一些条件:1、办理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间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并经依法批准;2、接受宅基地调剂使用的村民(调入方)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需要的手续:宅基地调剂使用双方凭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调剂协议、村民委员会同意调剂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宅基地调剂申请、审批表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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