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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发现影响鉴定质量的重大隐患或者鉴定意见错误,应当立即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及时向省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鉴定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一)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二)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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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的内容:(一)标题;(二)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的标识;(三)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四)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五)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六)检材和样本的描述;(七)鉴定要求;(八)鉴定开始日期和实施鉴定的地点;(九)鉴定过程和检验方法;(十)必要的论证;(十一)鉴定意见;(十二)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十三)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十四)鉴定文书必要的附件;(十五)鉴定机构必要的声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一)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二)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三)委托鉴定单位书面要求中止鉴定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五)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进行鉴定。中止鉴定或者继续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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