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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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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支付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在获得所得时必须支付个人所得税,所在公司必须支付再支付工资,在当月支付个人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所属地区的特殊规定执行。
1、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所属地区相关特殊规定执行。 2、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20]99号)规定: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缴纳所得额=收入金额-(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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