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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传唤是国家赋予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是指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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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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