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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国家赋予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是指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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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嫌疑犯、被告人、自诉人、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者。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的规定,拘留的适用对象有2种:1、合法召唤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发生事件2、根据事件情况需要直接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说明的规定,拘留的适用对象有2种:1、合法呼叫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发生事件2、根据事件情况需要直接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各机关的法律说明没有规定拘留的证据条件,理论上执法机关即使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拘留也有可能被合法滥用。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需要注意的是,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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