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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体存在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的规...
1、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某些建设工程合同须采取批准形式,如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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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外,其他部分的内容基本上是确定,尤其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更是这样。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什么特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主要包括: 1、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如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合同的主体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不同于其它工作的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除了具有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征以外,还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3)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国家管理的特殊性;(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5)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二、建设工程分包的限制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么发包人也同样应当尊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当是一个同步协调的整体,失去作为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统一部署,任何一个分包单位都难以完成所分包的工程。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情况下,承包人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同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而造成的延误工期、质量瑕疵,对于承包人来说,应由发包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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