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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标的证券的管理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合理确定用于质押的单一标的证券数量占其发行在外证券数...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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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T日16:00,中国结算分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其托管机构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托管机构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三)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且仍处于限售期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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