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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猪场属养殖业,在农业生产的范畴,因此,土地可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用,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一般农用地,须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
猪场贷款需要办理贷款手续。当事人因经营猪场需要办理贷款的,应当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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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的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水产局)进行咨询,不收费。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3、《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工商局或乡镇工商所。4、基本农田不可以用作养殖场,所以,建场之初选址时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规划要求。
养殖野猪需要提交以下手续: 1、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书面证明; 3、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4、所申请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产发行[2007]220号)精神,规模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家畜舍等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用地,根据农地管理,无需办理农地转用审查手续的生活用房、疫情对策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建设(构造)建筑物,其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比,必须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审查手续。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时,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2006]63号)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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