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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养殖场征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2021-10-01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产发行[2007]220号)精神,规模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家畜舍等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用地,根据农地管理,无需办理农地转用审查手续的生活用房、疫情对策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建设(构造)建筑物,其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比,必须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审查手续。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时,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和农地转用审批手续。不论是按农用地管理还是办理征地手续,都必须按《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政发[2006]63号)标准进行补偿。

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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