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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需要动用工程预留费的,按照水运概(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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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航道规划;(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的尺度、通航净空、通航流量、水位、水流等构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航运枢纽,是指以航运开发为主,兼有防洪、发电、灌溉等其他功能的拦河通航建筑物。坝区航道,是指市港航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船闸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在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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